湘江新闻网10月20日讯(通讯员 宾教福 罗璞)“借用一下你的银行卡,事后给你报酬”,只需用一下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取利润,这样轻松、省事的“好差事”很诱人。但其背后的隐患,很多人还不清楚,以为用一下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取利润,没想到被不法分子利用。
近日,长沙高新网安对一名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人黄某给予了行政处罚。
9月份,高新区公安分局网安科接到下发线索,辖区内黄某名下的银行卡有异常情况,疑似涉嫌诈骗转账。
接到线索后,民警迅速找到黄某开展调查。据黄某(男,35岁,湘乡人)交代,2023年2月,他在别人介绍下,找到一个赚钱轻松的事,只要出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,就能得到一千余元报酬。尽管黄某明知此类行为可能涉嫌违法,但在低成本付出与高额回报的诱惑下,还是决定铤而走险。
黄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黄某因出借个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。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。
近年来,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,最后影响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,更危害了整个社会环境。
长沙高新公安在此温馨提醒:名下银行卡仅限自己合法使用,不得出租、出借、出售给他人使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:
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
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,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来源:湘江新闻网
作者:宾教福 罗璞
编辑:吴戍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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