湘江新闻网2月20日讯(通讯员 贺艺蕾)在民事诉讼案件中,当事人有权利也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。可是,当事人可以随时举证吗?
近日,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行为,防止证据突袭,提高诉讼效率,节约司法成本,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率先全省出台《关于预防、规制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行为的操作规程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操作规程(试行)》)。
《操作规程(试行)》共9条,分别对举证期限的确定、告知,延期举证的申请,审前程序的组织,逾期证据的审查与认定,当事人、律师逾期举证的规制,逾期举证规制的论证与公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,并创新制定《逾期举证规制告知书》,统一训诫训词。此外,《操作规程(试行)》对逾期证据审查步骤进行了规范性提炼,形成流程图。
《操作规程(试行)》指出,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,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;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,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证据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未逾期。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,法院应予采纳,同时可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、诉讼延迟情况、诉讼标的金额等予以训诫、罚款并酌情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等必要费用。
根据《操作规程(试行)》,当事人委托律师、法律工作者等人代理诉讼的,应督促依法诚信举证。律师、法律工作者一年内故意逾期举证三次及以上,且构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,法院可责令其具结悔过,并书面函告司法行政机关。
据悉,本次出台的《操作规程(试行)》在保证法律适用的普遍性、统一性的同时,结合实践对举证行为进行了具体化、流程化的规定。通过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柔性化规制,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平等对抗关系与合法权益,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,从而维护诉讼秩序和裁判效力的稳定性。
来源:湘江新闻网
作者:贺艺蕾
编辑:吴戍疆
本站原创文章,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。
本文链接:https://hnxjxqnews-wap.rednet.cn/content/646946/64/14717534.html